中国人民银行7号文商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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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掌握非金融机构从事支付清算业务的情况,完善支付服务市场监督管理政策,维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09年4月16日起对从事支付清算业务的非金融机构进行登记。
登记的目的及强制性
·中国人民银行将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打击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及违法犯罪活动。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办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特定非金融
机构的登记。
·登记的结果仅作为制定有关政策的参考依据,不应视为或解释为中国人民银行对特定非金融机构从事的支付清算业务作出
的行政许可决定。
·登记是强制性,但不作为许可经营的依据。
需要登记的企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部分或全部支付清算业务的非金融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包括:
·网上支付
·电子货币发行与清算
·银行票据跨行清算
·银行卡跨行清算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支付清算业务
需准备的资料
(一) 特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清算业务登记表
(二) 有关支付清算业务的处理流程及业务管理办法
(三) 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措施
(四) 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五) 公司章程
(六) 验资证明及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七) 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履历
(八) 特定非金融机构重要出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
(九) 技术安全认证证明
(十) 商业银行出具的业务合作关系证明
(十一)材料真实性声明
(十二)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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